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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内蒙古明确煤电去产能标准 这些煤电机组原则上2023年底前全部退出
文章来源:高低压绝缘漆    时间:2024-10-29 04:55:01

  内蒙古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指出:

  加快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引导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产能(装备)有序退出,实施产能置换升级改造。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2019版)淘汰类和2020年连续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装备)不得进行产能置换。具体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火电: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纯凝煤电机组,原则上2023年底前全部退出。

  提高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消纳比重。继续推进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基地建设,促进集中式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太阳能发电和分散式风电,力争到2025年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装机突破1亿千瓦,力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达到国家下达的激励性目标。

  坚持和完善风电、太阳能发电消纳机制。完善调度和运行机制,推动自备火电机组和采暖供热机组参与调峰,实施孤网运行的火电机组购买绿色证书制度,推动形成体现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环保正效益的配套价格体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耗双控决策部署,确保完成自治区“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加快推进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以下保障措施。

  1.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先行确定2021年全区能耗双控目标为单位GDP能耗下降3%,能耗增量控制在500万吨标准煤左右,能耗总量增速控制在1.9%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下降4%以上。先行分解下达各盟市2021年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待国务院正式下达自治区“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后,及时分解下达至各盟市。

  2.严格节能审查约束。强化新建高耗能项目对“十四五”能耗双控影响评估和用能指标来源审查,未落实用能指标的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一律不予批准。完善项目审批和节能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对能耗双控形势严峻、用能空间不足的地区,实行高耗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节能审查缓批限批,确有必要建设的,须实行能耗减量置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项目建设投产节能验收。探索建立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制度。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等违规建设的高耗能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分类处理。违规开工项目一律停止建设,确有必要续建的,需纳入本地区能耗预算管理,满足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要求,在落实用能指标、实施惩罚性措施、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违规建成投产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能耗已计入“十三五”基数、“十四五”不再新增能耗的违规建成投产项目,在实施惩罚性措施、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生产;对“十四五”仍需新增能耗的违规建成投产项目,在落实新增用能指标、实施惩罚性措施、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生产。

  3.全面实施用能预算管理。建立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能耗双控分级预算管理机制,编制五年和年度用能预算管理方案,将国家下达的新增用能空间和节能挖潜、淘汰落后等腾出的用能空间纳入用能预算管理,新建高耗能项目一定要满足所在地区能耗总量控制和单位GDP能耗下降要求。

  4.强化责任落实。确立“自治区统筹、盟市负总责、部门落实行业责任、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能耗双控管理体制。制定实施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能耗双控工作职责》,压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强化通报、约谈、督导、考核机制,完善盟市行署、政府能耗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能耗双控考核结果运用。

  5.压实盟市能耗双控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能耗双控工作负总责,行署、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从严从紧谋划“十四五”能耗双控工作,将能耗双控贯穿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标准、市场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抓好能耗双控工作。要坚持“节能优先,量能而行”,各地区在谋划产业、引进项目时,要坚持将能耗双控约束挺在前面,坚决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从严控制存量高耗能企业新增用能,合理的安排新建成高耗能项目投产时序,坚决守住能耗双控底线,确保完成“十四五”首先是2021年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6.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主体责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完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动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和能源计量体系,组织并且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自愿承诺活动,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提高能效水平。

  7.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规模。从2021年起,不再审批焦炭(兰炭)、电石、聚氯乙烯(PVC)、合成氨(尿素)、甲醇、乙二醇、烧碱、纯碱、磷铵、黄磷、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超高功率以下石墨电极、钢铁(已进入产能置换公示阶段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除外)、蓝宝石、无下游转化的多晶硅、单晶硅等新增产能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须在区内实施产能和能耗减量置换。除国家规划布局和自治区延链补链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外,“十四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合理有序控制数据中心建设规模,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8.提高产业准入标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在满足本地区能耗双控要求的前提下,工艺技术装备须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能源利用效率须达到国家先进标准。改建钢铁、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焦炭、电石项目要严格执行《关于提高部分行业建设项目准入条件规定的通知》(内工信原工字[2019]454号)文件规定。有序提高自治区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地方性标准。

  9.加快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引导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产能(装备)有序退出,实施产能置换升级改造。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2019版)淘汰类和2020年连续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装备)不得进行产能置换。具体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钢铁: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公称容量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弧炉原则上2023年底前全部退出;合乎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标准实施产能置换。

  铁合金:250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炉(中低微碳铬铁、中低碳硅锰、中低碳锰铁、低钛铬铁、硅钙钡铝、稀土合金、硅锆、硅钡(锰)锆、含钨钒特种铁合金除外),原则上2022年底前全部退出;合乎条件的可以按1.25:1实施产能减量置换。

  电石:300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原则上2022年底前全部退出;合乎条件的可以按1.25:1实施产能减量置换。

  焦炭:炭化室高度小于6.0米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5.5米捣固焦炉、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原则上2022年底前全部退出;合乎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标准实施产能置换。

  石墨电极: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毫米(不含)以下石墨电极生产线年底前全部退出。

  火电: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纯凝煤电机组,原则上2023年底前全部退出。

  虚拟货币挖矿: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

  10.加快重点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步伐。2021年-2023年重点对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铜铅锌、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各盟市分年度至少按照40%、40%、20%的进度完成全部改造任务,火电实施灵活性改造,力争改造后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11.实施绿色电价政策。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厅《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2021]115号)。

  12.实施节能量交易制度。制定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节能量交易暂行办法》,在全区范围内实施节能量交易,发挥市场配置能源资源的有效作用。

  13.提高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消纳比重。继续推进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基地建设,促进集中式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太阳能发电和分散式风电,力争到2025年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装机突破1亿千瓦,力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达到国家下达的激励性目标。

  14.坚持和完善风电、太阳能发电消纳机制。完善调度和运行机制,推动自备火电机组和采暖供热机组参与调峰,实施孤网运行的火电机组购买绿色证书制度,推动形成体现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环保正效益的配套价格体系。

  15.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调控。落实能耗双控监测预警和会商调度机制,实行月度监测、季度预警。落实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预案,及时对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滞后地区进行预警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应用。

  16.健全能耗双控管理体制机制。统一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建立全区统一的全社会节能监察机构。强化节能法规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法用能行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能耗双控工作财政投入保障机制。